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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28期: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6-12  浏览次数:2516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并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两处条款的规定不同,实务中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处理,时常容易产生分歧。

案情简介

    徐某2009年进入苏州A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亦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7月徐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后依旧在A公司工作。2016年7月22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2、要求公司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徐某的仲裁请求。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自2013年7月之后无需再向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本案中,A公司未依法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实,徐某以此为由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但截至2013年7月,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徐某的经济补偿计算至2013年7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徐某在职期间,A公司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未缴纳,违反了其法定强制义务且无法为徐某补缴,徐某以此为据主张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期间,徐某在2013年7月达到退休年龄,A公司实际已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期间应为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计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

法律提示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用在原单位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继续留用在原单位,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排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能。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程忆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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