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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22期: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5-19  浏览次数:2420

试用期不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择业要求进行考察的时间期限,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进行双向选择的一段考察期间。在实务中,不少企业认为员工在试用期内,因此可以随时以一些理由单方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孙某于2016年5月从某大学毕业,2016年7月经应聘其获得了某公司的录用通知,双方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前6个月为孙某的试用期,并约定如孙某在试用期间有任何过失,公司均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016年12月,公司向孙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并未告知具体原因。孙某不服公司的决定,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撤销该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随意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因上述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承担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未提出任何合法理由即随意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孙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孙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律提示

试用期间因其特殊性,往往是劳动争议多发的时期。为了规范用工,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录用的条件和考核的内容、标准,使劳动者知晓。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其说明理由。行使告知义务。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应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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