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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产业工会建档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职服发﹝2020﹞2号)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4-17  浏览次数:8704

省产业工会帮扶口、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帮扶口、省税务工会筹备组帮扶口:

    现将《省级产业工会建档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日

 

 

 

省级产业工会建档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格困难职工脱困(注销,下同)退出标准,规范退出程序,实现精准退出,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会建档困难职工脱困退出办法>的通知》(琼工发〔2019〕42号),《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困难职工救助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省产业工会(含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省税务工会筹备组,下同)和省职工服务中心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职工服务中心管理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职工家庭”)退出工作,退出分为脱困退出和注销退出。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海南省工会建档困难职工脱困退出办法》全国级、省级和本实施细则基层级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标准,切实做到应建则建、应帮则帮、应退则退,确保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条 坚持各负其责。困难职工所属省产业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审核确认工作、抽查及第二次公开公示工作;基层工会(困难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入户调查及第一次公开公示工作;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负责省产业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研究审批(评定)工作。

    第五条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规范退出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

    第六条 退出标准。

    一、脱困退出

    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脱困退出标准依据《海南省工会建档困难职工脱困退出办法》执行。

基层级困难职工档案脱困退出标准:

    (一)基层级低保边缘户经救助后,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建档标准。

    (二)因单亲、残疾的基层级意外致困户,经救助后,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建档标准。

    (三)具有下列致困因素消除情形之一的困难职工家庭,予以脱困退出:

    1.因子女上学致困建档,受助家庭子女已毕业或就业;

    2.因家庭成员下岗失业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的下岗失业成员已上岗稳定就业6个月(经3次推荐就业却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就业的予以注销);

    3.因病、意外灾害、重大事故等致困建档,受助家庭病人已治愈、医药支出已大幅减少或已恢复常态,达到脱困标准的;

    4.经基层工会集体研究确定应列入脱困的。

    二、注销退出

    全国级、省级和基层级困难职工档案有下列情形予以注销退出:

    1.因职工本人去世、失踪或无法取得联系的;

    2.因职工办理退休领取退休金、异地生活和工作迁出档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3.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平台比对,发现家庭有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工商登记等不符合建立困难职工申报建档条件情形的。

    第七条 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按规定,随时脱困,随时退档(注销)。

    (一)核实。由基层工会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入户详细调查是否达到退出标准,符合退出条件的,填写《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经困难职工本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等丧失书写能力的可由其家属)、入户核查人签字确认。困难职工拒绝签字的,由入户工作人员注明情况并共同签字。

    (二)公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经基层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基层工会在《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并盖章,报省产业工会。非省产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的,还须报所属上一级工会签具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省产业工会。

    (三)审核。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产业工会应严格按照困难职工脱困(注销)标准,对各基层工会上报困难职工脱困(注销)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确认以下内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异议对象的核查情况。并根据材料审核情况,进行入户复核抽查,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 30%。符合退出标准的,经省产业工会集体研究同意,并在对外公开的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在《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注销)认定表》上签具审核意见,并10个工作日内将退出情况向下级工会反馈。由建档工会以书面或电子等方式将退出情况通知职工本人。

    (四)退出。困难职工脱困(注销)审核通过后,将《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报省职工服务中心组织评定,并将退出相关审批、证明等材料原件提交省职工服务中心材料归档。建档工会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进行脱困或注销操作,明确注明脱困(注销)原因,由省职工服务中心汇总退档名单及时进行公告。

    第八条 困难职工对脱困退出有异议的,自接到脱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所属省产业工会申请复核,相关工会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脱困标准的予以脱困,不符合脱困标准的不予脱困,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职工本人。

    第九条 经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后,发现已建档的困难职工家庭不符合《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困难帮扶救助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全国级、省级和基层级困难职工申报建档条件之一的,直接告知困难职工,及时注销,并注明原因。

    第十条 困难职工退休(已领取退休金)、死亡、失踪、迁出(异地生活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基层工会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并随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报省产业工会审核确认,签具意见盖章后,交由省职工服务中心评定,由建档工会登录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及时注销。

因迁出(异地生活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注销退出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基层工会申请建档。

    第十一条 退出材料包括:《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入户调查相片、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等。

    第十二条 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标准、退出程序,层层审核把关,防止出现漏退、错退,确保困难职工家庭脱困退出工作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 省产业工会和省职工服务中心采取抽样调查、重点抽查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检查困难职工脱困退出情况,对不符合退出条件漏退、错退的或未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各基层工会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追责问责,对退出过程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对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和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和帮扶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琼工办发〔2017〕151号),本着进出一致原则,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可按照《海南省工会建档困难职工脱困退出办法》和结合本实施细则制定本级规定,负责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建档困难职工退出整体工作,并及时将退出困难职工名单汇总上报省职工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产业工会和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困难职工脱困(注销)认定表

2.困难职工脱困(注销)退出公示

3.困难职工脱困(注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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