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业工会帮扶口、省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帮扶口、省税务工会筹备组帮扶口:
为规范困难职工建档、救助程序和帮扶资金管理使用,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省职工服务中心制定了《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办发〔2019〕38号),根据施行过程中基层建档单位反馈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内容补充说明如下:
一、根据《海南省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琼工办发〔2018〕8号)第十四条:“帮扶救助标准:困难职工救助每户单项救助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调整医疗救助标准,将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提高至2万元(含)。
二、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因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因患有重大疾病(指《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25种疾病名称)、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产生的医疗票据,年度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在5万元以内的,进行全额补助;年度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进行救助。一年内可以累计救助,且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2万至5万元(含5万元)的需事先经省职工服务中心审核报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发放。与无票据的医疗救助不得重复。
在档困难职工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指《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25种疾病名称)、一至三级残疾和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患有四级残疾的,因本年度未住院或民间抓草药、自行购买药品无法提供医疗票据或术后出院随诊复查等医疗票据支出凭证自付金额未达5000元(含)以上的,经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视其困难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5000元(含)或2000元(含)一次无票据医疗救助金。
无票据医疗救助原则上一年内救助一次,当年第一次已按无票据实施了医疗救助后,第二次申请医疗救助的票据时间必须得是无票据救助后实际产生的支出。一年内,如先以票据申请医疗救助的,不得再申请无票据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含),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25种疾病的、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一年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原则上均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
三、困难职工申请医疗救助的,须提供不早于上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门诊票据、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支出凭证为申请日前实际发生且连续的票据。
四、困难职工家庭申请子女助学救助对象,增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并录取就读或在读的(不含军校生、国防生、委培生、免费师范生以及定向生等免学杂费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生),救助标准与大学一致;增加义务教育、高中和中职教育阶段在读子女,提供学校开具在校证明,可申请给予救助(生活费、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2000元;高中教育阶段每生每年2500元;中职教育阶段每生每年2000元。
提高子女上幼儿园助学救助标准,根据建档标准和困难程度,原则上一年给予每生最高不超过2500元且不超过实际产生的学杂费的一次性助学救助金。
五、生活救助采取按月、季度或批次形式发放救助,金额依据建档标准和困难程度实行差异化救助。原则上单次救助600元(含)至3000元(含)。但原则上每户每年生活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不再执行“救助次数是依据一个自然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材料不齐全退回补充的)至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时间的先后确定,在8月底前提交的,给予不少于4次生活救助,9月份(含)后提交的,给予不少于1次生活救助”的要求。
六、上述补充说明适用《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涉及有关内容。
七、本补充说明作为《海南省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补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