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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会12351劳动法律小课堂第219期: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如何支付?

来源:超级用户  作者:超级用户  时间:2020-03-31  浏览次数:2550

    2020年春节期间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十分突然,不少企业因此陷入停工停产状态。那么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的,该期间的劳动者工资报酬应该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22日,杨某入职海南某酒店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工时制度为标准工时制,工资按月发放。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因酒店装修停业,于2017年11月28日通知杨某休假,但该酒店公司自停业次月起不再给杨某发放停业期间的休假工资待遇。杨某认为,该酒店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不予受理决定,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该酒店公司支付杨某在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

    法律分析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合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之规定来看,虽然杨某在该酒店停业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但酒店未开业经营并非员工原因造成,故酒店仍应当自停业次月起应当继续向杨某支付停业期间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法律提示

    由于职工毕竟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国家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已就对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在2020年春节疫情期间,非常时期政府作出迟延复工的举措,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以及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延迟复工期间可视为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如果时间在用人单位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按照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仍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当地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因当前防疫工作仍在继续,故建议企业和员工理性对待,相互理解支持,正确维护各自权益,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肖拥群律师团队成员:符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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